全臺首件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資金匯回條例)申請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及指定受理銀行完成聯合審查通過,將有數千萬資金活水,回臺從事實質投資,該局將持續輔導申請人匯回資金及申請實質投資等相關事宜。


資金匯回條例於108年8月15日施行首日即有個人提出申請,據瞭解,該名申請人與朋友一同前往境外工作,迄今已20餘年,由於已屆退休年齡,恰逢在媒體上得知資金匯回條例相關資訊,在「人親土親故鄉永遠是最美」的想法下,欲將其境外多年累積之資金匯回臺灣,因看好我國發展前景想在國內從事實質產業投資,為進一步瞭解該條例細部內容,就地向該局洽詢,並在該局同仁詳細說明分析後,得知選擇適用該條例將境外資金匯回從事實質投資之稅率較優惠,遂於該條例上路第1天即提出申請。申請人亦表示由於該局主動的協助使申請過程順利,不到15個工作日(含補件天數)即完成,整個申請過程令人安心,後續將有其他同事一同回台投資新創科技產業。

資金匯回條例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在資金匯回專法實施第1年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境外資金者,適用稅率8%;在第2年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資金者,適用稅率10%。匯回資金須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存入專戶時扣取稅款,個人及營利事業即得就稅後資金依規定運用,向經濟部申請從事實質投資。經核准並依規定完成實質投資,取具完成證明後,即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


資金匯回條例係由國稅局單一窗口受理申請,國稅局收到申請案後再將案件送申請人指定之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審查。考量實務上各個申請案之情況不同,在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上所需文件不盡相同,申請人如欲加速各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可先(或同步)向指定受理銀行洽妥應備文件後,再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以縮短核准所需時間。


資金匯回條例係國家當前為因應國際反避稅及經濟情勢變化與國內產業發展需求所推動之重大政策,期以短期租稅措施吸引台商安心回台投資,為使各界瞭解法令規定,妥善運用實施之契機,財政部已建置「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網站專區(https://www.ntbna.gov.tw/),放置法令規定、疑義解答、專人諮詢窗口及相關資訊,供各界參考運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亦將於本年9月中旬起陸續辦理「108年度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講習會」,除介紹課稅規定外,亦邀請經濟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專人介紹境外資金匯回實質投資及金融投資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