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又依現行民法規定,婚姻制度採「登記」制,其認定標準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日為準。納稅義務人應注意全年度均無任何婚姻關係時,即不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乙君列報為配偶,並列報其免稅額及適用夫妻合併申報標準扣除額,經該局查得甲君與乙君兩人當年度並無婚姻關係,乃剔除前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除核定補稅外並處以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乙君為其子女之母,實質上係夫妻關係,經該局以甲君與乙君既未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即未符合得列報減除配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規定,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不得將未具婚姻關係之乙君填報為配偶,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民眾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認所得年度確實具備合於民法之婚姻關係,始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如發現有上述誤報情形,請儘速向轄區國稅局之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