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為9月1日至9月30日止,呼籲營利事業儘早辦理報繳作業,如未依限辦理暫繳,國稅局除將依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1/2核定為暫繳稅款外,依法尚需按日加計利息,暫繳申報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 免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
1.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營所稅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2.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3.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4.107年度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08年度新開業者。
5.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6.按107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1/2計算之暫繳稅額在 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

二、 應辦理暫繳之營利事業報繳方式
1.繳納稅款後免申報:營利事業按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1/2為暫繳稅額者,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後,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2.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07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1/2計算暫繳稅額,但有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須依規定格式填具暫繳申報書,檢附繳款收據及相關附件,向國稅局申報。
3. 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合於醫療法第5條規定之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08年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法試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辦理暫繳申報。
採用網際網路辦理暫繳申報者, 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以網路方式上傳附件資料,免再寄送紙本,如未能及時採網路上傳附件或附件上傳不成功,應於108年10月9日前將應檢附之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