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之房屋、土地,如係於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之規定申報納稅;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出售之農地如符合前開農業發展條例,應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後,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土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以作為免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證明,避免事後補證舉證困難。
【舉例說明】轄區有位某甲納稅義務人於105年5月9日買入農地,旋即於同年10月3日賣出,因同年度移轉土地漲價總數額為0元,無須繳納土地增值稅,甲君未申請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亦無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資料,經補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後,主張系爭土地免徵所得稅,因無上開資料可資佐證,事後花費更多的心力證明系爭土地於交易當下是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免徵所得稅。
同一年度內買入及賣出農地或無應納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特別留意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