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無論產生交易所得或損失,均應檢具相關文件申報,否則將遭罰鍰處分。
【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張君,於107年10月1日出售其於105年4月20日買賣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處罰鍰3,000元。張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不知賣屋虧損也要申報,經該局復查決定略以:「本件雖經核定系爭房地交易之課稅所得為0元,惟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個人有同法第14條之4之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自行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申請人未為申報,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本件於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處法定罰鍰最低額3,000元,已屬就違章情節所為之適切裁量,原處罰鍰3,000元並無違誤,應予維持。」駁回其復查申請。
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因虧損而未依限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者,請儘速向管轄之國稅局辦理補申報,凡屬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仍得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