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5月1日起,民眾贈與財產只要符合財政部108年4月24日發布「贈與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的規定,可不受戶籍所在地限制,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取得相關證明書。
自108年5月1日起凡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且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贈與不動產、現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或個別投資面額不超過新臺幣500萬元之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4種財產,以及捐贈各級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配偶相互贈與、贈與子女不超過新臺幣100萬元之婚嫁財產,只要備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即可就近至任一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由國稅局提供「收件、核定及發單或發證」的整合性服務。
民眾若申報贈與土地及房屋,依土地稅法及契稅條例規定,應由受贈人繳納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得列為扣除項目,惟本項跨局申辦服務,僅適用於申報扣除金額合計未超過50萬元之案件;申報扣除土地增值稅及契稅合計超過50萬元之案件,則可交任一國稅局代為收件轉送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理。但是如果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扣除金額由贈與人繳納且同時申報為贈與財產者,仍得適用跨局臨櫃申辦。
凡屬申報時已逾核課期間案件、申報當年度有前次贈與稅案尚未核課或屬違章案件、農地回贈案件、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視同農業用地案件、法院判決、調解、和解移轉財產案件及被繼承人死亡時尚未核課贈與稅案件,因案況特殊,尚須經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審核,則均不適用跨局臨櫃申辦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