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對核定稅捐的處分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時,在不同階段各有不變期間的規定,尤其要注意提出申請的期限,才不會錯失自己行政救濟的權益。
【舉例說明】轄區內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於106年1至8月間經營網路拍賣銷售勞務,銷售額合計200多萬元,經查獲後補稅及處罰各10餘萬元。甲君不服,申經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以本件訴願決定書係於107年8月29日合法送達,甲君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7年8月30日起算,至107年10月29日(甲君住所與行政法院同地區,不另加計在途期間)屆滿,甲君遲至107年10月30日始提起行政訴訟,已逾起訴之不變期間,予以裁定駁回。甲君仍然不服,又提起抗告,並主張107年10月29日已將行政訴訟狀以掛號寄出,並没有逾期,有郵局所蓋郵戳為憑等語,但行政法院仍以甲君的起訴狀,行政法院「收文」日期為107年10月30日已逾不變期間,原裁定於法並無不合,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在案。
各行政救濟階段之申請期限及認定基準均有不同,請不服核定稅捐處分的民眾務必在期限內提出,以免因逾期遭駁回權益受損,各階段行政救濟申請期限表列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