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108)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基於「愛心辦稅」之理念,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應納稅款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者,可於暫繳申報截止日前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如符合相關條件,國稅局將核准並依法加計利息徵收。
依規定,營利事業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就可提出分期繳納之申請。

【舉例說明營利事業108年2至5月連續4個月之營業收入淨額,相較107年同期減少30%以上,即可於申報期間內填具分期繳納稅款申請書並檢附銷售額等資料,向國稅局提出分繳申請。不過,營利事業若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等情況,則無法適用。


核准分期之案件,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繳納之日止,按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而且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一期稅款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會就其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限其一次繳清。
營利事業應納暫繳稅款如需申請分期繳納,請在申報截止日(108年9月30日)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