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如有應納稅款卻未依限繳納,將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若執行分署認為有隱匿或處分財產情事,會依職權聲請法院裁定管收,追討欠稅。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在87年7月至91年6月間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批售自製肉羹,經該局查獲後於94年8月核定補徵87至91年度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裁處罰鍰合計2,121萬餘元,A君繳納營業稅本稅841萬餘元,其餘營業稅罰鍰及89至9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1,280萬餘元,經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於96年8月1日行政救濟確定,展延限繳日期至97年1月11日,惟A君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於97年3月5日移送強制執行。經調查發現A君在行政救濟期間出售名下3戶房屋、股票及債券等,又以保單向人壽公司辦理質借,銀行存款也提領一空,有藉脫產逃避繳納稅捐義務之意圖;復查得A君7度遷移戶籍,且對於執行分署命其報告財產或限期履行亦不配合,因此執行分署認定A君有「顯有逃匿之虞」及「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於108年4月15日向新北地方法院聲請管收獲准,A君經管收後,家人旋即代為繳清1,259萬餘元稅款及滯納金、滯納利息等,始獲釋結案。
常有民眾誤以為欠繳稅捐,只要處於「無資力」之狀態,國家公權力便無從介入,事實上,欠繳稅捐前之財產移轉行為,足以證明有隱匿財產之情事,各執行分署即可依法採取相關之強制措施,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進行脫產,以免陷管收之窘境,嗣後仍須繳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