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及加速報廢老舊大型車,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及改善空污等政策目標,「貨物稅條例」增訂第11條之1及修正第12條之6條文,自108615日施行,說明如下:
一、自108615日至110614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減徵貨物稅每臺最高新臺幣(下同)2千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

二、自106818日至1111231日,報廢1期至3期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下稱大型車,包括曳引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減徵新車貨物稅每輛最高40萬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


買受人購買符合上開規定之節能電器,可檢具規定證明文件透過網際網路或填具規定格式申請書就近向任一國稅局(含總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或郵寄提出申請;申請期限為購買電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逾期不得申請退還,經國稅局審查核准者,於受理後12個月內將退稅款撥付買受人指定之本人金融機構帳戶(下稱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截至108年8月11日,消費者購買符合規定節能電器,核定准予退還減徵貨物稅計194,025臺,稅額3.25億元。


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規定,汰舊換新減徵新大型車貨物稅案件,應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依規定期限(即大型車報廢、換新日期在後者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逾期不得申請退還),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提出。為確保減稅利益由新車實際購買人享有,並簡化撥付流程,經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審查核准後,退稅款以直撥退稅或郵寄退稅支票方式直接撥付新車實際購買人(即出資購買新大型車之車輛實際所有人)截至108年8月11日,已受理203件,刻由國稅局及海關審理中。


為確保民眾權益,財政部籲請符合上開貨物稅條例規定之節能電器買受人及新大型車產製廠商或進口商,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退還貨物稅之申請,以免因逾期不得退還而損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