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我國個人及營利事業資金回臺投資實體產業及金融市場,以壯大國內經濟,增加就業機會,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濟部等部會在符合國際洗錢防制及國際租稅規範下,共同擬具「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經總統於108年7月24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今日(108年8月15日)施行。
為利本條例順利運作及徵納雙方遵循,該部與金管會及經濟部今日分別訂定發布「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境外資金匯回金融投資管理運用辦法(下稱金管會子辦法)」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下稱經濟部子辦法)」,明定各辦法與本條例同步施行;財政部已備妥申請書、扣繳憑單、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自今日起民眾即得申請適用。另外,財政部、賦稅署及各地區國稅局均已建置「境外資金匯回專法」網站專區,放置法令規定、疑義解答、專人諮詢窗口及相關資訊,供各界參考運用。
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得選擇適用本條例,免依一般所得稅制課稅(申請、匯回及管理運用流程詳附件)。本條例施行2年,納稅義務人應於110年8月14日前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或登記地國稅局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申請後,將洽受理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審查,因實務上各家銀行辦理洗錢防制及資恐防制作業所需文件不盡相同,建議納稅義務人於提出申請前,宜先行向指定受理銀行洽妥應備文件明細,以利後續審查作業順利進行。個人及營利事業在108年8月15日至109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8%;在109年8月15日至110年8月14日間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稅率10%,匯回資金應存入外匯存款專戶,由受理銀行於資金存入專戶時扣取稅款。
個人及營利事業依規定匯回存入專戶之資金,得於扣除稅款後按25%計算之限額內,依金管會子辦法規定從事金融投資,並於上開稅後資金按5%計算之限額內,提取資金自由運用,但自由運用資金於存入專戶之日起算5年內,不得用於購置不動產及不動產投資信託(REITs)、不動產資產信託(REATs)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此外,個人及營利事業亦得就上開稅後資金,向經濟部申請核准從事實質投資,無運用比例限制,經依該部子辦法規定完成實質投資,並取具該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得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實質稅率4%或5%)。
本條例屬國家當前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及國內產業發展需求所推動之重大施政措施,為使各界瞭解法令規定,妥善運用本條例實施之契機,該部將持續辦理對外宣導及講習,俾利政策推行,並期藉此為國內經濟引入活水,帶動投資動能,擴大內需引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