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可檢附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影本,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規定之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依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專科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應載明(1)病人之主要精神症狀(2)診斷(3)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4)保護及其他處置之建議。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新臺幣20萬元,惟其檢附之診斷證明書並未載明認定係屬嚴重病人之事實及理由,經稽徵機關否准認列。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罹患精神疾病,須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及符合上述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並檢附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始可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