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如補助款、保險理賠、結清舊制勞工退休金帳戶等,應列入取得年度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營利事業所得額。
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部分營利事業接受各種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未列入取得年度申報收入,致漏報當年度所得,而補稅受罰。
請各營利事業於收到此類補助款、理賠金之款項時,應依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有漏報上開所得,致短漏繳稅捐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