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國際資訊透明標準之提升及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於106年11月16日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規定申報金融機構應於108年起進行盡職審查,並於109年起每年6月應將規範之申報資料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申報。
依CRS辦法第5條所規定,存款機構、保險機構、投資實體及特定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除屬該辦法第3條規定得免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者,餘皆應依該辦法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對金融帳戶執行盡職審查,並於審查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應申報國居住者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料。

配合CRS辦法施行,財政部已於107年11月27日公告金融機構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並已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自我證明表範本」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疑義解答」〔請參考財政部賦稅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dot.gov.tw;路徑:首頁∕反避稅專區∕執行共同申報與盡職審查準則(CRS)〕,以供徵納雙方遵循。

反避稅趨勢已成國際潮流,為與國際接軌,財政部訂定CRS辦法,除提升資訊透明度,有效防杜跨國避稅,同時避免國際組織進行同儕檢視時,將我國列為不合作國家,影響臺商及我國企業競爭力。依CRS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於108年起進行盡職審查,建議提早規劃因應之道,儘速檢視相關作業及受影響程度,以降低新制所造成之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