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9日核釋,依護理人員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提供收案之服務對象(下稱住民)日常生活照顧服務,屬醫療勞務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依法設立之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下稱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由機構專業人員協助更換且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該等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護理之家及居家護理機構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徵營業稅;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機構提供住民紙尿褲及看護墊收取之費用,未併計為照顧服務費用者,核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實務上,機構購置紙尿褲及看護墊並向住民收取費用方式,包含於照顧服務費用內向住民收取者,亦有依其使用量按使用者付費方式另行收取者,究應否課徵營業稅,滋生爭議。基於醫療勞務及社會福利勞務之認定,係屬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權責,爰參酌該部意見,並兼顧營業稅課稅原則通盤考量後,核釋上開課稅規定。
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護理機構,應可認屬廣義之「醫療保健設施」,其所提供之「護理服務」屬醫療勞務範疇;一般護理之家提供收住者之護理服務及居家護理機構之收案對象,皆屬護理需求性較高之失能者,故其「日常照顧需求」即以護理照護為主,可認屬醫療勞務之範疇。另外,機構收取紙尿褲及看護墊費用,考量機構專業人員協助其住民更換該等用品,係身體及生活照顧服務之一環,是以,該等用品倘併計照顧服務費用收取者,認屬醫療勞務(護理之家、居家護理機構)或社會福利勞務(老人福利機構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分別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倘該等機構未將該等用品併計照顧服務費用而另行收取費用,不論有無差價,均屬機構銷售貨物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