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繳稅捐而被限制出境之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而解除出境限制者,在欠稅未繳清結案前,該擔保品尚不得退還。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因欠繳稅捐達到辦理限制出境標準,經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予以限制出境。惟甲君因故急於出國,遂提供乙君所有之不動產作為欠稅擔保,以申請解除出境限制。甲君回國後主張當初提供的擔保品,僅是擔保其出境限制的措施,並非真要作為欠稅款的擔保,請該局再對他限制出境,並將其提供的擔保品退還,遭國稅局否准其申請。
限制出境之目的在於保全租稅債權,欠稅人或欠繳稅捐之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國時,已提供欠稅相當的財產擔保者,財政部應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主要係其欠稅已獲擔保,倘欠稅人或欠稅之營利事業負責人返國後又申請退還該擔保品,實無助稅捐之徵起或保全。
納稅義務人為稅捐保全目的提供擔保時,應充分瞭解相關規範,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