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企業為降低成本,常會將生產基地移往國外,尤其是人工成本較低之東南亞地區,國內企業接獲國外客戶訂單,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生產為成品後,直接運交國外客戶,應確實入帳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國內企業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時,應依海關核發出口報單所載之貨物價格,先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等到原料加工為成品運交國外客戶時,再按成品銷售價格減除原料出口時已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之差額,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確實認列相關收入及成本。
如果去料加工及生產完成交付國外客戶時間點分屬不同所得年度,會產生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不一致情形,所以,應該在出口原料加工年度及加工完成運交成品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分別於營業收入調節說明第98欄減除及73欄加回出口原料申報零稅率金額。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2月15日接獲德國乙公司訂購1,000套運動服,總售價為美金28,000元(完工運交時換算新臺幣為840,000元),甲公司立即向越南丙公司訂貨,雙方約定布料(成本價新臺幣250,000元)由甲公司提供,丙公司代工工繳費14,000美元(完工時換算新臺幣為420,000元),108年1月10日加工完成後,直接由丙公司運交乙公司,甲公司應分別於107年12月(期)及108年1月(期)營業稅申報零稅率銷售額250,000元及590,000元,並於108年1月10日認列銷貨收入840,000元及銷貨成本670,000元,另就申報出口原料營業稅銷售額與營業收入之差額250,000元,分別於107年及10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調節說明之98欄及73欄進行調節。
營利事業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於原料加工完成並將成品運交國外客戶時,確實認列收入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