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營業人詢問,因忘記更換收銀機統一發票,致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如有誤用前期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自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以免受罰,例如該局所轄甲公司於108年7月1日銷售貨物時,誤開立108年5-6月期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事後發現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誤用108年5-6月期統一發票起訖號碼、金額及張數,並將其銷售額併入108年7-8月份申報繳納營業稅,即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每逢單月月初應留意是否已更換當期統一發票,以避免錯誤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