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每臺最高可退還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
個人購買節能電器所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款性質,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因該筆收入係以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而無所得。倘屬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所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民眾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 提出申請,免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取得的發票為電子發票或雲端發票即完成申請,不需檢附任何文件給國稅局,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