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中國時報7日電子報有關臺北市政府強烈反對廢止印花稅,質疑該政策嚴重衝擊地方財政,財政部說明如下:
一、我國現行對「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4種憑證課徵印花稅。鑑於承攬契據係由立據人依契約金額繳納1‰印花稅,倘營業人承攬交易屬銷售勞務性質者,尚應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5%營業稅,二稅稅基及課稅要件不同,亦非必然同時課徵,惟均係以同一交易之承攬金額計算稅額,致民眾有重複課稅之感;印花稅課稅憑證之認定,係以性質為準,不以名稱為據,然實務就憑證屬應按金額繳納印花稅之銀錢收據,或免納印花稅之核對數目用帳單迭存爭議;訂貨單具承攬契據適用1‰稅率或買賣動產契據應納12元印花稅,亦常為徵納雙方爭執。


二、查74年制定新制營業稅時,將附隨營業發票課徵之印花稅納入營業稅課徵,並規劃長期將視稅收情況適時廢止印花稅;91年行政院財政改革委員會「印花稅及娛樂稅之檢討」報告,建議可調升營業稅稅率以彌補地方政府財源之原則下,廢除印花稅;98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綠色稅制之研究」報告,建議綠色稅制改革將產生充裕稅收,藉此改良印花稅。
三、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印花稅屬100%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收入;次按同法第38條之1及財政紀律法第5條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歲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具體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為避免影響地方施政,財政部將在兼顧財政餘裕及財政紀律情形下,配合法制作業時程,擬具廢止「印花稅法」說明,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並洽商行政院主計總處籌劃地方稅收損失替代財源以為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