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並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未按持股比例認股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因採用權益法之長期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1,9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1,900萬餘元,甲公司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1,000萬元、87至102年度保留盈餘1,200萬元,103年度保留盈餘為0元,甲公司未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104年度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剔除後,補稅190萬餘元並處罰鍰100萬餘元。
依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0290570號令規定,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而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該減少數,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其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依前述會計年度順序沖抵各該年度保留盈餘,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不足沖抵,而沖抵上年度或當年度稅後盈餘時,方得列為上年度或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申報錯誤,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