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仍有餘額,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將該筆結清餘額列報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裁罰。
營利事業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就其勞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勞工退休金條例前工作年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皆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的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該帳戶如仍有剩餘時,因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之員工,營利事業因此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所領回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剩餘款應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舉例說明】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105年度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剩餘款收入,除了補稅外,還要額外負擔漏報所得的罰鍰。
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剩餘款,務必於領回當年度將領回之剩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