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區國稅局即將在108年7月30日聯合公告107年度第1批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以及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案件!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如屬①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②無應補或應退稅款③應補或應退稅款符合免徵或免退規定等三種情形之一者,國稅局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本次公告之範圍有兩項,第一項為納稅義務人108年申報之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退稅案件,即本次退稅為網路申報、稅額試算線上確認、電話語音確認及5月10日前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完成申報二維條碼、人工申報退稅或遞送稅額試算退稅確認申報書之案件,經國稅局核定依申報應退稅款辦理退稅者;另一項為101年度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補申報及通報案件,經國稅局查核結果,符合上述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款通知書者。納稅義務人如需查詢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核定資料,可利用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及密碼」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查調,或就近洽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

本次公告案件自公告之日(108年7月30日)起發生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效力,國稅局不會再另行寄發核定通知書,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時,得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108年8月9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查對、更正;對於該公告核定之處分如有不服,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30日(108年8月29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復查。

本次公告退稅案件,如納稅義務人申報時已填具金融帳號者,應退稅款將於108年7月31日存入納稅義務人所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未填具金融帳號或退稅款無法轉入存款帳戶之退稅案件,將另寄發退稅憑單予納稅義務人,退稅憑單有效兌領期限為108年7月31日至108年9月30日,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退稅憑單後,請儘速辦理兌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