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違法販售漁業用油遭法院判處刑罰,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捐部分,仍應依法處行政罰。
【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販賣漁業用油,銷售額合計3千餘萬元,遭補稅並裁處漏稅罰及行為罰。甲君不服,主張其向加油站購入非法漁業用油轉售之行為,業經法院刑事判決認屬故買贓物罪並判處徒刑,國稅局不應再處行政上之稅捐處罰,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乃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其立法理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係為避免對同一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雙重處罰,惟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與國稅局就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之行為予以處罰,二者核屬不同之行為態樣,無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規定之適用,故判決甲君敗訴,並告確定在案。
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違法行為樣態不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國稅局仍會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