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105年度經查獲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500餘萬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合計近10萬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貨物至大陸地區,大部分經由小三通運送至客戶端,因為外銷免開立發票也未經報關程序 ,因此沒有任何憑證可供申報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以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包括有出口報單(報經海關出口者)、郵政機關或快遞業者製發之執據影本(國際包裹執據、快捷郵件執據、陸空聯運包裹執據)等憑證可供申報 。營業人對於營業收入及所得若干,應根據交易事實及金額入帳及申報,無法諉為不知或不知如何申報等理由,而可推卸依法誠實申報課稅之注意義務,原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鍰並無不合,予以維持。該案嗣經訴願、行政訴訟及上訴均遭駁回確定。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不論是透過何種方式,均應依規定誠實入帳並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