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及簽署「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即可作為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賣方營業人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之保稅區營業人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為簡化使用電子發票之賣方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作業,買受之保稅區營業人得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選擇「營業人」角色並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點選「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選擇時間區間可查得該期間開立零稅率發票的供應商(即賣方營業人),點選供應商之「公司名稱」,列出該供應商所有零稅率電子發票供勾選,再點選「下載PDF檔」列印明細表並在該明細表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即可免在逐張電子發票證明聯上簽署,交由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對賣方營業人而言,免列印及郵寄電子發票證明聯予買受人;對買方營業人而言,免分類、整理發票,免在電子發票證明聯上逐一蓋章簽署,省時又便利,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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