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淘汰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以減少行動污染源,改善國內空氣品質,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正條文於108年6月13日經總統公布,自108年6月15日起生效,消費者汰舊換新大型車符合一定要件者,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每輛最高上限可退新臺幣40萬元。
本次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法,除擴大車種範圍,由曳引車、大貨車及代用大客車,新增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及大型特種車外,其修法重點彙整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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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法,除擴大車種範圍,由曳引車、大貨車及代用大客車,新增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及大型特種車外,其修法重點彙整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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