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今(3)日核釋,產製廠商經核准以電子計算機開立專用完(免)稅照證且依貨物稅電子申報作業要點規定申報貨物稅者,免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1條第2項規定列印紙本完(免)稅照證。
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5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產製廠商出廠之應稅或直接外銷免稅之貨物,應按出廠數量逐批填用完稅照或免稅照,第1聯背面經加蓋廠名及出廠年月日之戳記後提運出廠、第2聯按月彙送主管稽徵機關、第3聯由產製廠商存查。現行除進口車輛海關得以電子傳輸方式替代原「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車輛用)」,國產貨物產製廠商應於貨物出廠時開立完(免)稅照證。為簡政便民及推動稽徵作業電子化,該部核釋國產貨物之貨物稅完(免)稅照證電子化作業規定,以節省紙張使用,減少人工作業及倉儲成本。
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及貨物稅相關法令規定應檢附之紙本完(免)稅照證,經產製廠商依上開完(免)稅照證電子化作業規定辦理,符合下列情形者,免附紙本照證:
一、證明採購免稅原料確實供產製應稅貨物使用者,採購免稅原料之產製廠商應於送貨驗收等證明文件載明免稅照證字軌號碼;其他辦理核銷、銷案、備查、查核者,應於相關證明文件載明完(免)稅照證字軌號碼。
二、辦理退稅或抵繳者,應於申請書載明完稅照證字軌號碼,免附紙本完(免)稅照證。
符合上開貨物稅完(免)稅照證電子化作業規定之車輛類產製廠商,將電子申報貨物稅之出廠與貨物稅完(免)稅照證檔資訊以網際網路傳輸至公路監理資訊系統,得以該資訊替代車輛紙本完(免)稅照證,可簡化請領牌照作業,有助於提升整體服務品質及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