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電商營業人應自108年1月1日起開立雲端發票,雖有1年輔導期暫時免罰,惟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及避免業者建置不及遭受處罰,該局刻積極輔導渠等儘速完成建置雲端發票系統,以符合法規。
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年銷售額逾新臺幣48萬元之境外電商營業人,自106年5月1日起,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基於我國統一發票制度之獨特性,初期為使境外電商營業人順利報繳營業稅,准予寬延自106年5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期間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又考量該等業者營運活動均在雲端及全球化經營致作業系統修改時程長等因素,爰明定境外電商營業人應開立雲端發票並有1年免罰輔導期,以增加其系統規劃適應期。如境外電商營業人於109年1月1日起仍未開立雲端發票,涉及違章事實者,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進一步說明,截至目前為止,除美商UpToDate已如期於今年1月開立雲端發票外,Google、Sony及Digital River GmbH亦分別於3月及4月起配合我國法規開始開立雲端發票,其他境外電商亦持續規劃建置開立雲端發票系統,將陸續依規定時限開立雲端發票。
特別呼籲,稽徵機關正積極輔導境外電商導入雲端發票,境外電商倘有任何疑義或困難,請儘速與機關單位聯繫,以如期完成系統介接,開立雲端發票,避免影響消費者中獎權益及受稽徵機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