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近日核釋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其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依有限合夥法設立登記之有限合夥具有法人格,並依規定負擔納稅義務及享有分配盈餘權利,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雖非公司組織,惟其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方式與公司組織並無不同,基於兩者適用課稅規定之一致性及租稅公平合理,有限合夥可比照公司組織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虧損扣除規定。
108/05/15-核釋有限合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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