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獨資行號負責人王小姐來電詢問,該行號打算變更為合夥組織,需不需要辦理決、清算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惟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不必分別辦理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因此,本案例該行號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則免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
進一步說明:合夥組織若因合夥人退夥或負責人轉讓其出資額,致合夥人只剩一人,其存續要件已欠缺,則應解散辦理註銷登記,並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而合夥人之一欲成立獨資行號者,則宜另行申請設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