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 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舉例說明】
納稅義務人收到1張稅額10,000元繳款書,繳納期 限為108年1月 31日,但延遲至同年2月20日才繳納,總共逾期19 日,所以須加徵10,000元×9%=900元的滯納金。



進一步提醒,滯納金至多按滯納稅額加徵15%,惟若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者,另就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加計利息,並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