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為簡化稽徵作業,凡營利事業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不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房屋等)之交易增益暨依法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合計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獨資、合夥組織應辦理結算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稅額),應就其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

進一步說明,鑑於以往審核之案例,營利事業於所得稅結算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時,雖符合相關實施要點之規定並計算稅額,惟往往疏於注意未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而有遲繳或未繳情形,致無法適用擴大書面審核。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107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欲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者,除應注意相關規定外,並應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才能真正符合採用擴大書面審核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