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今(21)日第3644次院會討論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12條之6修正草案,民眾於實施期間內購買標示節能標章之電器類貨物及淘汰第1至3期之老舊大型柴油車並購買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新車且完成登記者,可享有減徵貨物稅優惠。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標章電器產品,俾短期內發揮提振景氣效果並鼓勵國內電器產業轉型,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修正草案;另為加速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調整淘汰老舊大型柴油車補助辦法之實施期間及補助車種,擬具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正草案,以減少行動污染源,改善空氣品質。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條文生效日起2年內,購買標示經濟部能源局或其委託專業機構核發節能標章之電器類貨物非供銷售者,每臺減徵貨物稅額以新臺幣(下同)2千元為限。
二、106年8月18日至111年12月31日報廢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減徵貨物稅額提高為以40萬元為限。
本修正草案行政院將核轉立法院審議,該部將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