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菸酒市場公平合理之競爭環境,國稅局將就轄內菸酒產製廠商、經銷商、批發商及零售商進行查核,請轄內菸酒產製廠商自行檢視是否均已依規定報繳菸酒稅。
國稅局將查核轄內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廠商,有無未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即產製出廠銷售、產製廠商申報完稅出廠量與其原物料或容器用量有無異常、菸酒批發商及經銷商有無銷售數量大於進貨數量異常情形、菸酒產製廠商、批發商及零售商銷售價格有無低於菸酒稅稅額等情事,以遏止品質低劣菸酒以低價販售並涉及逃漏菸酒稅情形,俾維護合法菸酒產製廠商權益。
提醒產製廠商,請先行自我審視有無違反菸酒稅相關法令規定,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否則經查獲有短漏報情事者,將依菸酒稅法第19條規定,補徵稅款並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廠商自行審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