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財政部108年2月19日訂定「進口冷氣能力超過五噸之壓縮機供空氣調節機換修使用申請不課徵貨物稅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進口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於進口上開壓縮機前,向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不課徵貨物稅放行:
(一) 無積欠已確定之貨物稅、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各該稅目罰鍰。
(二) 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

進一步指出,前項壓縮機之進口人應於壓縮機不課徵貨物稅放行當月份起,於次月十五日以前填寫「進口冷氣能力超過五噸之壓縮機供空氣調節機換修使用情形」總表及明細表(一式二聯)並檢附相關換修證明文件,按月向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報備;該所特別呼籲,符合相關規定之進口人,倘各型號結存量縱無增減情形,仍應按月向進口人所在地國稅局報備,俾以適用不課徵貨物稅放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