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核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為平均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惟考量許多餐飲業者經營特色都是現場湯湯水水或滿手油漬,不方便使用手開統一發票且規模較小較無使用發票能力,於是將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業者規範為「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由國稅局查定其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並且不受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20萬元之限制。
近年隨著營業人經營型態轉變及設備提升,許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已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為覈實課稅,財政部已訂定「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就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營業人,國稅局將輔導使用統一發票:
(一)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二)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三)透過網路銷售。
(四)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五)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足以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每年例行性稅籍清查作業時,亦會針對上開營業人進行清查,並視其整體營運狀況、人力配置情形,輔導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符合社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