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於25日發布解釋令,有關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下稱非學校型態條例)規定辦理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土地,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供其教學使用之公有房屋,以參與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籍均設於公立學校為限,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
依稅法規定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學校直接使用者,始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考量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團體或機構依非學校型態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經教育部認屬教育體制之一環,且性質及精神與學校相近,爰核釋其使用之土地及房屋,比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5款及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4款規定,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公有房屋免徵房屋稅部分,以學生設籍於公立學校者為限。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團體或機構依非學校型態條例辦理實驗教育應於符合該條例第7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於固定場所辦理或得申請使用公立學校之閒置空間。為鼓勵教育創新與實驗,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並落實教育基本法鼓勵政府及民間辦理教育實驗之精神,促進教育多元發展,爰核釋公有土地及房屋提供辦學,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108/02/22-符合一定條件之公有土地及房屋,供團體或機構依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得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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