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1月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接獲某郵局詢問,分離課稅所得自108年起是否無須將所得憑單填發予納稅義務人?

依財政部107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704662170號令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4條之1規定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分離課稅所得,扣繳義務人及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業依同法第92條及第92條之1規定期限將扣繳憑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者,自108年1月1日起,得依同法第94條之1第1項規定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如需該等所得資料,得依同條第2項規定要求填發或向稽徵機關申請查詢。

進一步說明,為達成節能減紙愛地球的目標,自103年起,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免扣繳或股利憑單,扣繳義務人免填發憑單予納稅義務人。由於居住者個人之分離課稅所得(例如: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等)未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之所得資料,故不納入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今財政部考量全功能櫃檯服務作業已受理查詢並核發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中包含分離課稅所得,故發布該解釋令,將居住者個人之分離課稅所得資料,納入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

特別提醒,自10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需依所得稅法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申報分離課稅憑單且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才能適用憑單免填發作業。為兼顧仍有取得憑單需求者的權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扣繳單位仍應填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