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查核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維護租稅公平遏止逃漏,本年度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查核作業計畫將自108年5月1日開始,故自即日起至108年4月30日為輔導期間,特別提醒產製高額消費貨物(如:銷售價格達300萬元之小客車、飛機、直昇機、超輕型載具,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家具,船身全長達30.48公尺之遊艇)之廠商及銷售高額消費勞務(如:每次銷售價格達50萬元之入會權利)之營業人請自行檢視有無未依規定辦理或短漏報特銷稅情事,並把握時間於輔導期屆滿前自動補報繳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加計利息免予處罰之規定。
進一步提醒,前項高額消費貨物及勞務如係應徵貨物稅或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其銷售價格應加計貨物稅額及營業稅額在內。產製廠商或營業人應於出廠或銷售時之次月15日前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款收據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