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且自108年1月1日起,擴及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取得分離課稅所得,納入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範圍;但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時,憑單填發單位仍應填發,不得拒絕。

有關憑單免填發相關資訊,特別說明如下:

一、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應符合下列情形:

(一)納稅義務人(所得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含境內居住之國人及外僑)。

(二)憑單填發單位於108年1月31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107年度扣繳憑單、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
(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二、所得憑單資料查詢管道:

(一)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或金融憑證,於5月份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二)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親自或委託他人至國稅局臨櫃查詢。

(三)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者,可參考國稅局寄發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所得資料。

(四)以稽徵機關核發的查詢碼或以稅額試算通知書列印的查詢碼,加上身分證統一編號、107年12月31日戶口名簿上所載之戶號及出生年月日,透過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軟體於網路查詢。

(五)向憑單填發單位申請填發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