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信用卡收單機構向國內特約商店收取並轉付與國外信用卡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係屬國內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之報酬,應課徵營業稅。

國內收單機構向特約商店收取轉付與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如於其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或相關收款憑證內載明者,該交換手續費得按代收代付方式辦理,由國內特約商店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未符上開規定者,國內收單機構應就其向特約商店收取全部費用及其支付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分別依同法第35條及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

特別提醒,國內收單機構及特約商店應依上述規定,就給付國外發卡機構之交換手續費報繳營業稅,如有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生短漏稅捐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