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又捐贈財產予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如該財團法人係符合行政院頒定之「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以下簡稱不計入贈與總額適用標準)規定,則不課徵贈與稅。
贈與人捐贈予財團法人之財產如為應辦理產權登記者,於辦理移轉登記時,依規定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相關證明書,是贈與人於完成財產捐贈前,已知悉該捐贈行為應課徵或免課徵贈與稅,尚不致產生爭議;惟如所捐贈財產屬免辦理產權登記(例如現金等)者,贈與人可逕交付受贈單位,受贈單位倘於受贈後始經稽徵機關審查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適用標準,且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應課徵贈與人贈與稅,如未申報並應裁處罰鍰,易滋生爭議。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6年間自所有銀行帳戶轉帳220萬元予子女,另轉帳 500萬元予某財團法人,經子女及該財團法人允受,故甲君贈與超過免稅額220萬元,惟甲君並未申報贈與稅,事後經查得甲君贈與該財團法人不符合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則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720萬元,應納贈與稅50萬元,並裁處罰鍰50萬元。
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倘當年度贈與加計捐贈財團法人金額後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應先向稽徵機關申報,俟審查核發相關證明書後,始交付捐贈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