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若有欠繳逾繳納期間之應納稅捐,則其名下財產將遭禁止處分登記,其中土地按公告土地現值加2成、房屋按稅捐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估價;惟納稅義務人可以主動提示足供認定該土地、房屋時價之資料及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得予核實認定。
所謂「土地、房屋時價資料及證明文件」,依據財政部103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304589140號令釋規定,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報章雜誌所載市場價格。
(二)各直轄市、縣(市)同業間帳載房地之加權平均售價。
(三)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
(四)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及土地款價格。
(五)大型仲介公司買賣資料扣除佣金加成估算之售價。
(六)法院拍賣或國有財產署等出售公有房地之價格。
(七)其他公允客觀之不動產時價資料。
(八)時價資料同時有數種者,得以其平均數為時價。
【舉例說明】
A君欠繳應納稅捐720萬元,其名下財產計有未設定抵押權之土地及房屋各1筆,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分別為500萬元及250萬元,持分均為全部,依1.2倍估算價值後,機關單位就相當於欠稅720萬元金額,函請管轄地政機關分別就上開土地持分全部(禁止處分估價:500萬元1.2=600萬元)及房屋持分40%〔(720萬元-600萬元)÷(250萬元1.2)〕範圍內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嗣A君主動提示不動產估價師之估價資料供審核,土地、房屋分別估價為800萬元及360萬元,經查明屬實,核實認定其不動產價值,函請管轄地政機關將土地禁止處分登記之限制範圍變更為90%(720萬÷800萬元),並塗銷房屋之禁止處分登記,以符合稅捐保全比例原則,兼顧公益及私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