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拍賣賣家專門經由其他管道收購二手商品,再透過網路拍賣賺取利潤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法課稅;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為營業人。因此,網路拍賣賣家如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基於租稅公平考量,稽徵機關將依法對其課徵營業稅。但如網路拍賣賣家透過拍賣網站出售自己使用過之二手商品,或買來尚未使用就因為不適用而透過拍賣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但不實用之物品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均不屬於前述營業稅的課稅範圍。

為維護租稅公平,網路拍賣賣家之課稅標準必須比照實體商店,依據現行一般營業人課稅標準,每月銷售貨物達8萬元或勞務達4萬元者,由納稅義務人(網路拍賣賣家)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之各地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辦理稅籍登記。特別提醒網路拍賣賣家,請確實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因被檢舉或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