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接獲股票發行公司來電詢問,公司減資收回股票並辦理註銷,是否需繳納證券交易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該項股票收回後即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進一歩說明,如果公司是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公司已發行之股票,再將買回之股票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則該項轉讓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