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配盈餘因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並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因採用權益法之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3,100萬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因實際取得或處分子公司股權價格與帳面價值差額沖抵保留盈餘,未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該交易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剔除補稅310萬元。
進一步指出,依財政部106年11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7440號令規定,凡因庫藏股交易,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發新股及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致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應先沖抵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其沖抵保留盈餘時,應依前述會計處理依序沖抵盈餘,方得列為該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申報錯誤,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