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今(14)日核釋,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濃縮健康醋,其品質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釀造食醋項下之穀物醋、果實醋、其他釀造食醋、高酸度醋或調理食醋等5種中任1種國家標準者,非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之應稅飲料品範圍,不課徵貨物稅。

為加速通關並簡化稽徵作業,廠商進口前揭不課徵貨物稅之濃縮健康醋相同貨品達5批以上,經進口地海關取樣送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檢具相關報關資料,向進口地海關切結並申請嗣後進口相同貨品(生產國別、品牌、成分均同一者)時,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且不課徵貨物稅放行。嗣後廠商進口經核定之貨物報關時,應檢附核准函以供查核。進口地海關對於經核准廠商進口前揭不課徵貨物稅之濃縮健康醋,將不定期機動抽驗;經抽驗結果不合國家標準者,除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補稅處罰外,並取消該廠商免逐案取樣送驗之資格,該廠商 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免逐案取樣送驗規定。

特別提醒,前揭非屬貨物稅課稅範圍之濃縮健康醋,產製廠商免辦產品登記及免申報出廠。主管稽徵機關為防杜廠商故意規避納稅,將於市場取樣送驗,倘經查獲品質未符合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且屬貨物稅條例第8條規定應稅飲料品者,將依同條例第32條規定補徵稅額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