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來電詢問,電影院銷售電影套票,應否就電影套票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但娛樂業的門票收入,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7款規定得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如另有銷售飲料、食物則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說明】
營業人銷售電影套票300元,內含電影票260元及飲料、爆米花等40元,除電影票260元屬前揭娛樂業之門票收入,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外,銷售飲料、爆米花等40元銷售額仍應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換言之消費者只會拿到餐點之統一發票,另若消費者只購買電影票,就不會拿到統一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