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書辦理遺產繼承之分割登記時,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該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無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贈與之問題。
【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林君死亡,遺有土地1筆公告現值5,000萬元及現金100萬元,甲、乙、丙繼承人3人訂定遺產分割協議書,甲分得土地1筆5,000萬元,乙、丙各分得現金50萬元,甲、乙、丙3人分配到的財產價值雖然不一樣,但並不發生繼承人相互間之贈與情事,無須課徵贈與稅。